基本信息
四川护理职业学院章程 (试行稿)
发布日期:2016-10-27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明确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规范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施依法治院,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四川护理职业学院,中文简称川护职院,英文全称为Sichuan Nursing Vocational College,英文缩写为SCNVC;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接受省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主管。

学院地址:德阳市旌阳区东湖乡新华村三组。

第三条  学院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普遍规律和护理教育特殊规律,坚持以培养高素质护理人才为目标,确保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坚持以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确保德育工作首要地位;坚持以强化技能为重点,确保教学质量核心地位。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把学院建设成为省内一流的护理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院的办学理念: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育人为根本、以质量为核心、以护理为特色、以技能为重点”的理念。面向未来、面向四川经济建设和卫生事业的发展,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走产教研结合的发展道路,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把学院建设成为四川乃至西南地区培养高层次、专门化的实用性护理人才的培养基地和培训中心。

第五条  学院的办学定位:是以护理专科教育为主体,医技与药学等专业协调发展,突出以老年护理、康复护理、社区护理等专门化方向为特色,建立开放的办学体系,灵活的办学机制,营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高技能护理人才;立足四川,面向西部,辐射全国,走向世界,努力把学院建成特色鲜明,具有国际视野和引领示范作用的护理高职学院。

第六条  学院为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属非营利性全民事业法人单位,具有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制定内部管理条例及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八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院(校)长负责制。

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院长在党委集体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保证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认真做好党建工作。

(三)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

(五)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同民主党派的合作和协商,对院内的民主党派和政治团体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和要求开展活动。

第九条  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政策性、全局性的大事、学院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发展规划、人事任免、大额资金使用以及重要的党务工作,须召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四川护理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院纪委应将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是学院最高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及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学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规定和程序行使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的职权。

(四)根据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六)拟订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方案,代表学院对外开展有关交流与合作。

(七)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副院长在院长统一领导下进行分工负责,协助院长管理分管的具体工作,组织其他各职能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日常行政工作决策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院长或由院长委托副院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实行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

院长办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章程、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二)审订系学科、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审订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四)审订学院各项重点建设项目方案。

(五)审订学院各项重要改革方案。

(六)审订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生教育中的重要问题。

(七)审订学院年度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报告。

(八)讨论和审定院长认为有必要讨论和审定的其他行政事宜。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二级管理体制。教学、科研、行政职能和党政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及调整。

系(部)的基本职能是:

(一)全面负责本系(部)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学院核定的编制内,提供本系(部)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意见。

(三)按照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系(部)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制定和实施本系(部)的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五)检查并评价本系(部)教师的教学工作。

(六)负责本系(部)学生管理,对本系(部)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七)支配学院划拨的经费,管理本系(部)的资产、科研经费及其它各项资金。

(八)负责本系(部)教师及职工的工作量酬金和奖金的分配。

(九)负责本系(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十)经院长授权,聘任本系(部)教师及工作人员。

(十一)组织本系(部)与国内外同类学科或专业的学术交流。

(十二)行使学院赋予的其它权利和职能。

系(部)下设教研室或工作室,不定机构规格,主要从事教学、科研活动。

第十五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在教学、科研上成就显著、具有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学科带头人组成。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审议学科建设规划、专业设置、专业建设规划和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评议有突出贡献的各类专家、各级拔尖人才人选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决定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三)审议通过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并由院长颁布执行。

(四)评议和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

学院工会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七条  学院依据有关章程和规定建立工会、共青团和妇女委员会等群团组织,学院工会、共青团、妇女委员会、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学院的党政管理机构本着精简、高效、合理、规范的原则设置。按职责范围履行职能,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学院实行后勤社会化服务,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学院要切实加强领导,实现高校统战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要重视民主党派的建设,充分发挥民主党派作用,各方面要大力支持民主党派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严格控制事业人员编制。通过合理定编、定岗、定职责等措施合理确定学院的“生员比”和“生师比”。

第二十二条  学院根据国家政策实行不同的用人制度。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和劳动合同制,同时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任期考核制和绩效工资制。

第二十三条  学院附属医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乙等综合医疗机构。附属医院院长由学院负责人兼任,其他干部由学院领导班子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人事任免。附属医院在完成学院安排的教学见习、实习任务的同时,面向社会开放,开展对外服务。

第三章  教育形式与办学规模

第二十四条  学院以全日制高职专科教育为主,同时开展非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主要开展护理技术骨干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卫生职业资格证考试培训以及城乡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等,主要以半脱产的形式进行学习。

第二十五条  学院在办学过程中,根据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努力打造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办学特色,突出政府办学的主体地位,积极开展其他办学形式。

第二十六条  招生对象、学制及毕业认证:

(一)学历教育招生对象、学制及毕业认证

招收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学制为3年(大专层次)。

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完成修业期限,学业成绩和职业能力经学院和职业能力鉴定机构考核,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者,毕业时由学院按照规定发给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或职业技术鉴定机构的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

(二)非学历教育招生对象、学制及毕业认证

以招收在职人员为主,由用人单位保送或个人申请,经学院审查符合入学条件者准予就学,学习期限根据培训需要确定。

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按规定完成学业后,成绩合格者由学院发给载明学业内容和修业期限的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院的办学规模为全日制在校生维持在3000—5000人。

第四章  专业设置与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院初期,学院拟申办护理、助产、药学、康复治疗技术和医学影像技术5个专业。

第二十九条  在已设置专业的基础上,根据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市场需求,充分合理利用和提高教育资源利用率的原则,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以普通护理为主逐步开办养老护理、社区护理、康复护理、涉外护理等专门化方向的教育或根据发展和特殊需要开设新的专业;积极发展口腔医学技术、医疗美容技术、医学检验技术等相关医技类专业。

第三十条  学院根据社会和卫生事业的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在省教育厅和卫生厅的指导下制定招生方案,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一条  坚持学院工作以教学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确立教学在学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教学工作以学生为中心,以育人为根本任务,积极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三十二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教育教学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学院依法制定和完善切合学院实际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院各项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育人的根本任务。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建立“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机制,推进“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十四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通过课堂教学以及社会实践等途径,教育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第三十五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人才质量标准,按照教学基本要求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教师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完成教学任务。学院依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检查和评估教学活动。

第三十六条  全面实施和推进素质教育,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改进教学手段和教学形式,完善考核方法,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

第三十七条  课堂教学是完成教学任务的主渠道,专业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创作阐述)以及国防教育、军事训练是教育教学的重要环节。

第三十八条  加强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逐步建成一批特色鲜明的优势学科和精品课程,不断优化专业结构群。

第三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体系,学院对教学质量实施动态监控和管理,实行教学督导制度、教学工作考评制度,完善学生评教制度,确保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四十条  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实行教学研究课题立项制度,支持将教学研究成果应用于教学实践中。每年划拨专项经费用于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高校、学术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二条  积极推进产、学、研结合,广泛开展校企合作。

第四十三条  学院接受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对人才培养工作水平的评估。

第五章  教师及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四条  学院的教职员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组成。学院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学院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学院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学院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教师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培养目标,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创作、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接受学院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三)教师要教书育人,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的文字。

第四十八条  学院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拓宽教师进修渠道,鼓励中青年教师在职攻读高一级学位。为教师参加进修培训和开展教学、科研、创作以及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也为其他教育工作者在职接受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学院要把“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尤其是专业课青年教师实践教学环节的指导能力将作为重要培养环节予以关注。

学院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四十九条  学院聘请医学院校教师和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医务人员担任兼职教师,加强院际交流,优化师资队伍,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十条  学院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高教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树立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观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育人水平。

(四)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工作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

(五)搞好部门之间的共事和协作,支持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工作。

(六)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学院实行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奖励制度。学院定期对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学生及校友

第五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四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四)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五)学生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或资助,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质。

第五十七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学院及教职员工多关心困难学生,为其成长成才提供必要帮助。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学院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学院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就业,并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第六十一条  学院以校友联谊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和发展提供便利和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工作。

第七章  经费、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院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具体有: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院从省财政或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院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

3.其他经费拨款,即上述经费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和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上述之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六十三条  学院资产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它资产等。

第六十四条  学院各类资产要产权明晰,做到国有资产、捐赠的资产、学院办学积累的资产、非国有资产、合作办学的资产、集体或个人资产等各种资产的性质和产权明晰准确。

第六十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财务处作为学院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领导学院的财务工作,学院实行财务责任制度。

第六十六条  学院财务处全面负责学院的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债务管理、财务清算等。财务部门要定期向院长做出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七条  学院按照《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法规、政策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财务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都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岗位任职资格。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财经纪律。

第六十八条  学院的财务工作接受学院审计部门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并按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学院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行,报学院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条  章程的修改程序为: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修改案,由院长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学院党委同意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一条  学院根据章程有关条款制定相应的计划、办法和细则。凡学院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学院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时,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学院成立之日起生效,由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